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实验室建设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实验室研究氛围,充分发挥实验室提升学生科学精神、实验能力和创新意识的重要阵地作用,深入开展我校实验教学和教学实验室建设研究,发挥数字赋能作用,推动实验教学改革,为建设适应新时代人才培养需求的新型实验教学体系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实验教学和教学实验室建设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实验教学和教学实验室建设研究项目”)是指面向学校从事实验室相关工作的人员设立的关于实验教学体系研究、实验教学数字化研究、仪器设备自制改制、实验教学和教学实验室建设国际比较研究。
第三条 实验教学和教学实验室建设研究项目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立项范围与要求
第四条 实验教学和教学实验室建设研究项目分为实验教学体系研究、实验教学数字化研究、仪器设备自制改制、实验教学和教学实验室建设国际比较研究 4 类项目,各类项目涵盖立项范围如下:
1. 实验教学体系研究:针对实验教学理念、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的改革创新研究;
2. 实验教学数字化研究:针对数字化实验教学资源的开发建设、技术应用、典型案例、评价机制及智慧实验室的建设思路、保障体系、发展规划等研究;
3.仪器设备自制改制项目:仪器设备、教学软件的研制、改造和功能扩展;
4. 实验教学和教学实验室建设国际比较研究:针对国际知名高校实验教学和教学实验室建设的先进理念、前沿做法、典型经验等研究。
第五条 实验教学和教学实验室建设研究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研究内容应与实验室工作密切相关,具备项目开展的必要性;
2.具备项目开展的基本条件;
3.具备明确的研究成果且能应用于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
4.已获其他项目立项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立项申报。
第六条 实验教学和教学实验室建设研究项目的实施时间从学校发文立项之日起计算,研究周期一般为 1-2 年。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实验教学和教学实验室建设研究项目按照“自主申报、单位审核、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流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
第八条 实验教学和教学实验室建设研究项目原则上每两年申报一次。学校将定期公布选题范围与要求,接受项目申报并完成评审。
第九条 在职的我校从事实验室技术与管理工作的在岗人员、相关教师及实验室相关工作人员均可申报;在校本科生可作为成员参与项目申报。
第十条 每届实验教学和教学实验室建设研究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每人每类只限申报 1 项,有未结题项目的,不得申报同类项目;作为项目参与成员,每人每类仅限参与 2 项;项目组成员不得超过7 人。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和教学实验室建设研究项目的申报及评审程序。
1.申报人填写《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实验教学和教学实验室建设研究项目申请书》,经学院审查、盖章后报送实验管理中心;
2.实验管理中心对申请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
3.实验管理中心结合专家评审结果,最终确定立项项目;
4.实验管理中心将立项结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视为自动执行。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和教学实验室建设研究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等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启动后,项目负责人要按项目申报内容与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和教学实验室建设研究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延期验收或终止项目等处理:
1.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2.擅自改变研究计划;
3.未按要求上报项目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学校及院(部/处)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4.在项目申报与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5.涉及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验收与结题
第十五条 凡被批准立项的实验教学和教学实验室建设研究项目,需按期完成,并在规定的时间接受实验管理中心组织的结题验收。因故不能按期结题验收的项目,应提前提交延期申请的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实验管理中心。经批准后,可延期结题,延期时间最长不能超过 1 年。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和教学实验室建设研究项目验收结题程序。
1.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对照项目申报书中的研究内容与计划,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成果进行总结,涉及到仪器设备转固问题的要按学校规定完成资产转固手续后,填写《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实验教学和教学实验室建设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报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实验管理中心;
2.实验管理中心组织专家验收,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3.项目验收结果由实验管理中心公示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学校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 结题验收不合格或被终止的研究项目,取消项目负责人五年内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和教学实验室建设研究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按学校的知识产权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起实施,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