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我院对职称资格评审推荐量化考核办法进行了修改,为确保考核办法科学、合理、切实可行,请各单位结合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考核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将本部门意见整理汇总,于3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报与人事处。
附:河北民族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量化考核办法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学院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科研能力为为核心,以优化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学科建设为导向,充分调动教师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数量适当、结构合理、质量较高、适应学院发展需要的高水平的专业技术队伍。
(1)以《河北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例》、《河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高级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冀职改办[2007]69号文)等相关文件精神为依据;
(3)坚持“严格标准、全面考核、择优推荐”的原则。
(4)坚持“合理配置、优化结构、专业对口”的原则。
本科4分,硕士(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双学士)6分,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7分,博士学历8分,博士(博士学历学位)10分。
2.任现职资历:达到条例所正常晋升的任职年限后,每超过一年增加1分。
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以发证机关印章为准。包括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专家、教学名师、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优秀教育工作者、模范教师、曾宪梓教师奖、学术带头人、拔尖人才等。校级个人荣誉称号包括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优秀青年教师、教学新秀、中青年骨干教师、优秀辅导员等。
获得国家级个人荣誉称号的15分,省级10分,市厅级6分(市委、市政府签发并盖章的为市级,省直各厅(局)签发并盖章的为厅级),校级2分。(但同一年度相同类别奖励仅按最高奖分值计分一次)
1.教学质量评价 近五年教学质量评价优秀2分/次。
2.年度考核 近五年年度考核优秀2分/次,三等功3分/次,二等功6分/次。
3.指导学生获奖:学院批准参加的学生比赛包括:全国大学生建模竞赛、世纪之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等,省级比赛获奖按50%计分(没有列举的指导学生获奖以政府公章为准)。一等奖6分/次,二等奖4分/次,三等奖2分/次。
提交的论文均应当与申报专业或所从事专业岗位相关的本专业论文。中文核心期刊的目录以论文发表年北京大学图书馆版本为依据。
在《Nature》、《Science》、《Ann Math》和《中国社会科学》100分/篇,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 、EI(工程索引)索引20分/篇,一类中文核心期刊15分/篇,二类中文核心期刊、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国学版、文学遗产版)、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中国社会科学》摘发3000字以上、被《新华文摘》转载的文学艺术创作作品12分/篇,三类中文核心期刊、ISTP索引每篇6分/篇,其它中文核心期刊4分/篇,本科学报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其它外文期刊3分/篇,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专科学报2分/篇。
合作论文:申报高级职称,只对前二名记分,第一作者记满分;第二作者减半记分。每篇论文只按最高等计一次分。不含增刊和论文集。报纸上发表的文章指在相应级别报纸理论版发表的文章或学术类文章,字数在2000字以上,按相应的级别计分。同一论文在不同期刊发表、转载或索引,只计一次最高分,不重复计算。
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一类出版社(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华书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技术科学出版社等)独著、专著第一作者20分/部,专著第二作者10分/部,第三作者5分/部,其它2分/部;编著、译著第一作者15分/部,第二作者8分/部,第三作者4分/部,其它1分/部;
其它出版社出版的独著、专著第一作者10分/部,专著第二作者5分/部,第三作者3分/部;编著、译著第一作者8分/部,第二作者4分/部,第三作者2分/部。
教育部统编教材主编10分/部,副主编8分/部,参编6分/部;主编省教育厅教材8分/部,副主编6分/部,参编4分/部;公开出版的高校教材主编6分/部,副主编4分/部,参编2分/部。
艺术类成果记分范围包括参展作品、收藏作品和公开出版的非依附于其他成果的独立作品(在刊物的目录中有作品名称、一条目录对应一件(篇、部))。同一幅作品重复参展(演)、发表,记最高分。
文化部、中宣部、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展览、展演的参展作品,或收藏于中国美术馆、世界著名博物馆的美术作品,按二类核心期刊记分;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各艺术委员会举办展览、展演的参展作品,按三类通核心期刊记分。省文化厅、省美术家协会、省音乐家协会主办的美术作品展览、展演的参展作品,按省级以上专业期刊论文记分。由出版(音像)社公开出版个人的画集、作品集、动画或专辑,按专著记分。
国家级项目60分,省部级项目30分,地市(厅局)级10分,校级课题5分。
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国家教育改革研究项目等。
科研项目记分以项目申请书、立项通知书、结项证书为依据。
项目第一负责人记满分,第二、三名减半记分,第四至七名按三分之一记分。
国家级科研项目对前7名人员(包括负责人)记分;省(部)级科研项目对前5名人员(包括负责人)记分;厅(局)级科研项目对前3名人员(包括负责人)记分。
已立项的省级及以上课题在规定时间内未结项的,按50%计分。
发明专利20分/项,实用新型专利15分/项,外观设计专利10分/项。
记分范围为:课程主要负责人记满分,其他成员按50%计分。
获奖级别与人员以证书为准,同一内容多次获奖,只量化最高奖项。奖励类别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优秀教材奖等单项奖降级量化(例如国家级一等奖按照省部级一等奖加分,校级一、二等奖按照二、三等奖加分)。
合作完成的成果获奖,第一名记该奖项的满分,第二名及以后按名次数分之一乘以该奖项分值记分。
获奖人员的记分范围为:国家级奖(一、二、三等奖)记前7名;省(部)级一等奖记前7名,二等奖记前5名,三等奖记前3名;市(厅)级一等奖记前3名,二、三等奖记前2名。
艺术类获奖记分的范围和标准按以下执行:国家文艺振兴奖按国家级二等奖记分;省文艺振兴奖按省(部)级二等奖记分。由文化部颁发的群星奖按省部级奖励记分;由省文化厅颁发的群星奖按市(厅)级奖励记分。在由文化部、中宣部、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办的展览(全国美术作品展览、全国青年美展等)、展演中获奖,按省(部)级奖励记分。在由省文化厅、省美术家协会、省音乐家协会主办的展览、展演中获奖,按市(厅)级奖励记分。
(1)以上各项所涉及的业绩成果,论文作品、专著及教材,科研课题,课程建设,作品及教科研获奖,均应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2)科研成果及获奖以科研处提供的证明及认定为准。
(4)各项计分的有效期为任现职以来的时限范围之内。
(6)论文、论著、教材及奖励如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现象,无论评审通过与否,均取消其申报或已获得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进行申报。
(7)符合申报破格条件的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不按此量化标准计分。
(8)近五年或任现职期间专任教师年平均课时少于140课时,兼职教师少于70课时不予申报教师系列职称。但经学院批准的外出学习,进修、访学期间不受课时限制。
(10)学院根据学科发展规划评定前按系列或专业确定评审指标并予以公布。评定时按系列或者专业分别评分并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推选。
(11)本办法仅为我院专业技术人员评聘职称及管理提供量化考核指标,为评聘工作的规范化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