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与设计学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美术与设计学院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提高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组通字〔2018〕10号)和河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及学校党委文件精神,结合我学院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学 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承担学院重要事项研究、通报、审议和决策的职能,对学院重要事项具有决定权。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成人员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组成。学院综合办公室主任列席党政联席会议,其他人员可依据不同的议题列席党政联席会议。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均应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
(一)宣传学习上级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建设与改革方案,以及学期、年度工作计划等;
(三)研究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四)研究决定学院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学科建设、人财物管理、学生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 五)研究制定提交学院教职工大会、学术委员会审议的有关报告、工作方案等;
(六)其他应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包括战略规划制定、重要政策措施出台、学科专业设置、人才引进、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等,以及学院工作中应进行政治把关的重要事项,包括教师聘用考核晋升、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大型学术活动与校园文化活动组织开展等,应由学院党总支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七条 严格把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与党总支会的议事范围,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同时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四章 议事程序和规则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规则如下:
(一)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除会议组成人员外,根据会议议题,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确定其他列席人员。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三)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提出,经过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沟通、协商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应提前通知会议成员。如有必要,会议讨论的有关材料也应提前发给与会人员。
(四)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凡需报党政联席会讨论的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之前,需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各项准备工作,并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
(五)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六)根据讨论议题的需要,党政联席会议可分别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以研究讨论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建设、学生工作等为主要内容的,由党总支书记主持;以研究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对外交流、科技开发、行政管理等工作为主要内容的,由院长主持。
(七)因故不能到会的人员,应事先请假,并就会议相关议题提出个人意见。党政联席会议后,会议主持人应将会议的决议、决定通知未到会人员。
(八)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际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情况掌握不清楚的重大问题,会议可暂缓做出决定,待条件成熟时再议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作决定。必要时可向校党委或校行政反映情况或请示。
(九)党政联席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决议在会议结束后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审签、存档。
第五章 决议(决定)的执行与反馈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严格执行并注意反馈。
(一)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联席会议成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贯彻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凡经会议集体决定的事情,个人有不同意见者可保留意见,亦可在下次会议上重申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会议的决定。
(二)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在具体执行会议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做出新的决定,在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情况下,应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三)党政联席会议成员要重视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针。要充分发挥学院教代会、分工会以及其他基层群众组织的职能与作用,注重发挥专家学者与学术组织在学术事务中的作用。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以学校和二级学院发展的整体利益为重,坚持原则、加强团结、相互协作、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二)会议决议形成后,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按时按要求完成,未能完成的须向党政负责人说明原因。
(三)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列席人员对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以及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保密,违者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四)会议涉及到本人及其亲属的职称、职务、待遇、奖惩等内容时,与会者本人应当回避。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对本规则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将作为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及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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