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民族师范学院
预算绩效重点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预算绩效重点评价工作,提高重点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水平,促进财政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政府公共服务管理水平提升,根据《中共承德市委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承发〔2019〕9号)等有关规定,参照《承德市市级预算绩效重点评价管理办法》(承财绩〔2020〕2号)的通知,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重点评价(以下简称“重点评价”)是在二级学院及各处室的预算项目绩效自评基础上,对学校重点政策和项目支出进行的绩效再评价。
第三条 我校实施的重点评价属部门重点评价由计划财务处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 我校使用的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重点政策资金和项目资金适用本办法。涉及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重点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重点评价应以改进预算管理、提升预算绩效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重点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二)国家、省和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学校的部门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国家、省和市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政策、项目设立背景和依据,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六)学校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预算,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
(七)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及指标,学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等相关材料;
(八)市人大预决算审查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有关报告等;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重点评价由计划财务处、发展规划与国内合作交流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对于专业性要求较强的项目,学校根据需要可聘请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参与重点评价工作,并加强对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和规范,推动提高重点评价质量。
第二章 重点评价对象
第八条 重点评价对象包括市级专项资金(含中央和省下达我市的转移支付资金,下同)和重点支出项目。
第九条 学校重点评价对象在我校管理的专项资金和100万元以上具体预算项目中选取。专项资金和预算项目选取的原则是:有5项及以上分管专项资金的,每年至少选取2项开展评价;有2至4项分管专项资金的,每年至少选取1项开展评价;有1项分管专项资金的,可两年对专项资金评价一次;100万元以上具体预算项目有6项及以上的、每年至少选取3项开展评价,有2至5项的、每年至少选取1项开展评价,有1项的、可两年评价一次。既有专项资金,又有预算项目的,按上述原则同时选取,原则上项目应于五年内全部评价一遍。
第十条 确定重点评价对象时,应当同步明确评价年度,原则上评价的时间跨度为3至5年,对新设立的专项资金和重点支出项目可视情况评价1年或2年,对于1年内完成的专项资金和重点支出项目评价时间为1年。
第三章 重点评价的内容、指标和方法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评价内容包括管理绩效、产出绩效两个层次,重点评价资金安排使用的科学性、精准性、及时性、有效性。
科学性主要评价资金安排是否合理、可持续,是否符合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是否建立了规范高效的分配使用机制,是否存在项目安排散碎现象,是否更好地发挥了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等。
精准性主要评价资金投向是否聚焦特定工作任务或特定事业发展目标,是否紧密对接相关领域发展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是否符合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的要求,资金投入方式是否适合相关行业、领域项目特点,是否选准支持项目的关键环节和实施节点。
及时性主要评价资金分解下达是否符合《预算法》规定期限,代编预算细化是否满足相关时限要求,支出进度是否达到既定进度目标要求。
有效性主要评价资金实施结果是否实现了预期目标,整体对相关行业、领域的保障或带动作用是否得到了有效发挥等。
第十二条 重点支出项目主要评价项目支出的有效性、规范性、及时性。
有效性主要评价项目绩效目标指标是否全部完成,支出内容是否准确合理,实施方式是否科学高效,资金使用是否厉行节约,是否实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最大程度发挥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规范性主要评价资金安排、使用等是否合法合规,资金用途是否符合项目实施内容和工作任务,资金支出是否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符合政府采购要求,会计信息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及时性主要评价资金拨付是否符合项目支出进度相关规定,是否与项目实施进度或合同约定相匹配、相衔接,是否存在资金滞留、拨付不及时或突击用款等现象。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专项资金评价指标应当围绕科学性、精准性、及时性、有效性等,重点支出项目评价指标应当围绕有效性、规范性、及时性等,分别逐项研究确定,将最能体现绩效结果和影响绩效实现程度的相关核心指标纳入评价指标体系。指标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不同评价对象或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绩效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
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应当以政策导向、评价对象的性质特点为基础,采用计划标准、行业标准、测算标准、国家要求、历史水平、全国及全省平均水平等数据。
第十四条 重点评价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对不能以量化指标进行评价的,可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绩效情况进行描述性评价。具体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按照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同时,应结合评价年度内的各级审计、巡视等发现问题,进行综合评判。
第四章 重点评价结果及形式
第十五条 重点评价结果采取评级形式,以优、良、中、差四个等级来反映;评价结果能量化的,也可以分值来表述,在评价总分设置为100分情况下,一般得分与等级对应关系为:90分以上为优(含90分,以下类同)、80-90分为良、60-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可直接确定评价结果为“差”。
第十六条 重点评价结果主要以重点评价报告的形式体现,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能够实事求是地指出存在问题、归纳好的做法、提出合理可行建议,确保评价结果能公开、可应用。被评价对象的相关二级学院及各处室应当对提供的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重点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包括评价小组的设立和工作开展、评价对象的选取、评价工作方案制订和具体实施过程等;
(二)评价年度内专项资金或重点支出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分配、使用总体情况;
(三)绩效评价情况,主要是根据不同的评价对象,对其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逐项进行描述,提出评价意见,最终形成整体评价结果;
(四)改进预算管理建议,重点围绕改进预算管理、提升预算绩效提出意见建议,其中,对专项资金要重点围绕完善支出政策、调整资金投向、优化分配使用、改进投入方式、加强统筹整合等提出合理建议,对重点支出项目重点围绕改进支出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加快支出进度、与今后预算安排挂钩等提出具体意见;同时,对评价中发现专项资金和重点支出项目绩效目标指标设置不科学、标准不合理的,要提出改进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好的经验做法、对加强重点评价管理的建议等。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发展规划与国内合作交流中心要加强重点评价结果的整理、分析和反馈。
第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按照要求,将我校组织开展的部门重点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科室,并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和时限,整改完成后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科室,评价相关资料由计划财务处存档备查。同时,配合做好财政重点评价相关工作,对反馈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到位,按时限要求向市财政局组织实施财政重点评价的科室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将重点评价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对二级学院及各处室年终考核、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可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可根据情况予以调整预算直至取消。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预算直至取消。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每年1月底前,市财政局印发通知,统一布置上年度预算绩效重点评价工作;2月底前,我校将选取的重点评价对象报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科室。3月底前,市财政局印发年度重点评价计划,明确部门重点评价的具体对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部门预算绩效重点评价档案目录
附件1:
部门预算绩效重点评价档案
本档案由开展评价的部门(单位)留存
评价项目名称:
评价科室名称:
年 月 日
目 录
一、绩效评价报告(最终稿)
二、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三、绩效评价小组人员名单
四、绩效评价工作底稿(含佐证材料)
五、绩效评价报告征求意见稿(含被评价单位回执)
六、绩效评价整改通知书
七、被评价单位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含佐证材料)
八、主管部门复核被评价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说明
九、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