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民族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作者:计划财务处 时间:2022-08-09 点击数:

冀民族师院院办202118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

 

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进一步激发我校科技创新活力和科研人员潜心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根据《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20192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河北省高等学校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财教〔20206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30号)及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及学校设立的各项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作为科研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或机构批准设立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基金项目、合作项目、支持项目、开放基金项目及专项项目等经费;本单位自筹经费安排或资助的科研项目等。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单位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等非政府计划形式委托学校承担的各种研究项目经费。

学校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自主设立的各类经费及项目等配套资助经费。

第三条 此办法包括科研经费管理的管理职责、预算及决算管理、监督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凡以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建立相关部门协同管理机制。

第六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管理权限。

(一)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宣传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组织科研项目申报;指导、审核项目负责人编制、调整预算;监督科研项目执行情况;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提供结题信息等。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研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加强科研经费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及时通知科研经费到款;审查科研经费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配合科研处考核绩效经费。

(三)审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需要,对科研项目经费实施专项审计。

(四)人事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协同计划财务处、科研处合理安排绩效经费。

(五)实验室与国资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及国有资产管理等规定做好物资采购、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研究院)作为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科研工作。各学院(研究院)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项目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八条 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活动及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按照预算、科研进度和相关制度使用科研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依法据实编制决算。

第三章 预算、决算管理

第九条 经费预算是开展科研活动和使用科研经费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按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条 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经费和其他渠道经费,支出预算包括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 科研处会同计划财务处进行预算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支出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和项目主管单位相关规定;

(二)各项支出预算的构成是否合理、合规;

(三)间接费用或者管理费等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列支;

(四)外拨项目经费是否按照要求明确列式;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项目。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预算按项目统一核定,按照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按照各级各类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对间接费用预算编制无明确要求的科研项目,自然和社科类别项目编制间接经费时可分别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规定比例。学校配套的科研经费不提取间接经费。没有间接经费的项目不得编制绩效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无明确要求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的科研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所规定的管理费比例上限编制管理费预算,没有规定管理费比例上限的,按项目经费5%编制管理费预算,最高不超过1万。

第十五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经批复的项目预算是项目执行期内经费使用的重要依据。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其他科目费用预算可由项目负责人在直接费用开支范围内进行调整;项目间接经费不得调增。

预算调整情况由项目负责人到科研处备案,并在结题验收报告中予以说明调整原因。项目主管部门有单独要求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按相关制度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整,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实际开支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并对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经费决算经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项目经费来源及配套资助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来源:

(一)校内科研项目经费;

(二)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三)校外科研项目配套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配套资助经费,学校按照如下标准对已获得的项目进行资助,人文社科项目配套经费项目超过3万的,自然科学类项目配套经费超过10万的,采用后期资助形式(任务形式)。购买科研设备支出的另议。

(一)获国家社科基金、国家科技支撑等国家级项目,给予资助额150%的配套科研经费。社会科学类项目不低于5万元,不超过40万元,自然科学类项目不低于10万元,不超过80万元。

(二)获教育部、国家民委、省社科基金、省科技厅等省部级资助的项目,给予资助额100%的配套科研经费。社会科学类不低于1万元,不高于10万元,自然科学类不低于2万元,不高于20万元。

(三)获河北省社科联、河北省教科规划、承德市科技局等资助的市厅级项目,给予资助额50%的配套科研经费。社会科学类不低于0.5万元,不高于5万元,自然科学类不低于1万元,不高于10万元。学校给予自筹项目资助科研经费不低于当年学校单项课题经费的最低额。

(四)承德市社科联、承德市教育科学规划等研究项目,给予资助0.3万元。

(五)所有项目均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省级以上自筹经费项目,配套资助额度不低于同级别项目配套最低额度。配套经费主要用于图书资料、科研调研、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科研协作、科研奖励等,且配套经费一律不得转账或挪用,且原则上须先使用纵向拨付经费,未使用完毕纵向拨付经费的科研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先行使用配套经费的,需经申请、专家评估、审批程序后方可使用。配套经费需要编制预决算。

(六)各级各类人才基金项目、重大项目等,按相应级别配套政策予以配套,不再重复配套。

(七)其它项目及情况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第五章 收入、支出及结余管理

第二十条 负责人应及时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立项手续。科研经费到账后,由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根据项目的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核实经费所属类别,按规定提取间接费用(管理费),科研处及时通知负责人到账经费金额及使用要求及流程等信息。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管理(含国家级项目预申报、各类项目评审、第三方审计费用及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度。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专款专用。同时承担多项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按各项目预算规定及经费开支相关性,分别在相关的项目中开支。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中的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应严格控制材料购买数量,所购买的材料不得应用于生产过程中。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有相关资质的外单位(包括我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设计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在会议开始前,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会议申请和经费预算,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外汇、外事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应事先向科研处及国际交流中心提出申请和经费预算,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支出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参照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关于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相关地区人员平均工资统计数据及地方各行业平均工资标准按要求据实列支。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不得支付给与项目研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一)资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其中图书资料及专用软件需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十二)数据采集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十三)印刷费:指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装订费等。

(十四)其它支出是指无法归入上述费用但在经费预算中有单独明确列示的费用。如办公用品费、实验室小规模维修改造费、交通工具租赁费或燃料费、场地租赁费、培训费、保险费等。凡涉及租赁及保险等经费的,需提供协议或合同。办公用品采购均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且必须列出详细安排清单,不得购买与项目研究无关物品。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责任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出具盖有接待单位公章的收据或相应收款凭条(仅限农宅),并须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审批后报销。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购置纳入政府采购品目的仪器设备、材料等物品,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关于集中采购、招投标等有关规定进行。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应加强论证,避免重复购置,购买同类设备时,应充分考虑现有设备的利用率和共享情况。项目组有优先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人员经费支出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支付给个人的费用必须由本人签收,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合作(外协)项目的科研经费转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批复中所列示的合作(外协)单位和金额范围办理。必须与转拨单位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转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并经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审批后执行。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对协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并向科研管理部门签订与协作单位之间非关联性声明。

第二十六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科研经费中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间接费用(不包括绩效支出部分)是学校和学院(研究院)等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图书网络资源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绩效支出部分由学校统筹安排,原则上用于奖励项目组。绩效支出的发放对象必须为该项目立项合同书、计划书或任务书中的课题组成员。凡申请发放绩效支出的申请人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需对申请绩效支出的金额、人员及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并在绩效支出申请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二级学院或部门公章、并由二级学院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科研处、财务处审批,方可支出。具体支出流程参见《河北民族师范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的,项目不随人走,须在调离之前依照我校科研审计实施办法完成科研经费审计,调离人员不再享受科研奖励待遇(含未调离之前取得的科研成果)。项目负责人调离时项目未结项的,学校追回该项目科研奖励经费。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项目转出的,项目参加人因参与项目发生的支出等事项,不再予以报销。项目有配套资金的,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收回配套资金。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验收合格(以验收证书日期为准)后2个月内必须办理经费结算手续。科研课题经费可以向下年度结转。

第二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结余按照国家和相关部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学校配套的科研项目经费结余部分归该项目组继续使用,用于该项目的拓展研究或补充其他纵向科研项目研究,但不可以用于人员方面的支出和横向科研项目的补充支出。

第三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结余部分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无约定的,归该项目组继续使用,用于该项目的拓展研究或补充其他科研项目研究,或作为项目组奖励基金。

第三十一条 若项目不能完成合同书规定任务或未通过鉴定(验收)的,依照相应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学校追回所给负责人该项目科研奖励经费,限制项目负责人申请上级和学校的科研项目。

第三十二条 项目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而无法开展,导致项目研究失败时,则追回经费余额。项目负责人要在两周内写出工作分析报告,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科研处。科研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或呈送计划下达部门。

第三十三条 所有科研项目经费结余不得转出或变相转出外单位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科研经费按照批复的预算,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支出,做到业务真实、票据合法、手续齐全、责任明确。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等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转拨科研经费、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科研处对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抽检。学校及各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对发生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学校有关文件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河北民族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冀民族师院政201735号)文件废止。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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