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民族师范学院经济业务事项 经济合同事项和财务审批权限规定(修订)

作者:计划财务处 时间:2022-08-09 点击数:

 冀民族师院政202168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

经济业务事项 经济合同事项和财务审批权限规定(修订)


 一、经济业务事项审批

第一条 5万元以内经济业务事项形成的支出事项。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经费预算安排内的日常维持业务费、办公费等支出事项,由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含单设书记的部门)、各部门班子会研究决定。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工程类经济业务形成的支出事项统一归口后勤管理处负责;易制毒、易制爆等化学用品类经济业务形成的支出事项统一归口实验管理中心负责;集采目录内货物、服务和办公家具采购类经济业务形成的支出事项统一归口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归口各部门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条 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内的经济业务事项形成的支出事项,由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含单设书记的部门)、各部门班子会讨论决定,填写经济业务事项审批单,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联签(含单设书记的部门)、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财务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条 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内的经济业务事项形成的支出事项,由各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含单设书记的部门)、部门班子会讨论决定,填写经济业务事项审批单,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联签(含单设书记的部门)、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财务部门,分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校长审批。

第四条 20万元(含)以上经济业务事项形成的支出事项,按议题流程上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为审批依据。

第五条 发生突发或不可抗力形成的经济业务事项,10万(不含)以内,由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含单设书记的部门)、各部门班子会讨论决定,填写经济业务事项审批单,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联签(含单设书记的部门)、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财务部门,分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校长审批。

10万(含)以上的,按照议题流程上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为审批依据。

第六条 国家、省、市等上级专项资金按照任务要求,依据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条 公务出差、公务接待、公务出国等事项,需要事前申请,按照“三公经费”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条 教学类、科研类经费按照教学、科研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经济合同审批

第九条 合同签订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由采购组织部门负责签订合同。合同签订按照权限逐级签批。

第十条 价款5万元(不含)以下的合同审批,由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含单设书记的部门)、各部门班子会讨论决定,填写经济合同审批单,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联签(含单设书记的部门)、各部门负责人签字,法制办审核后签订。

第十一条 价款5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合同审批,由资产管理中心填写经济合同审批单,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联签(含单设书记的部门)、各部门负责人签字,法制办审核后,分管资产采购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价款2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审批,由资产管理中心填写经济合同审批单,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联签(含单设书记的部门)、各部门负责人签字,法制办和分管资产采购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后,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监印人严格按照经济合同签订审批程序用印。

三、财务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各单位预算5万元以内经济业务事项形成的支出,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联签(含单设书记的部门)、各部门负责人签字,附加党政联席会议纪要,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销。

第十五条 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内的经济业务事项形成的支出,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联签(含单设书记的部门)、各部门负责人签字,附加经济业务事项审批单,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审核报销。

第十六条 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内的经济业务事项形成的支出,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联签(含单设书记的部门)、各部门负责人签字,附加经济业务事项审批单,分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审核报销。

第十七条 20万元(含)以上的经济业务事项形成的支出,附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纪要,履行以上审批手续后,由校长签批。

第十八条 形成固定资产的事项,需由使用部门到资产管理中心备案,财务部门予以审核报销。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财务审批权限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课题经费支出(固定资产支出除外),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经济业务事项形成支出的审批限额为单笔业务数额。各部门不能拆分同类别的经济业务事项。同类别的多项经济业务事项,财务部门按照类别归类汇总后,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和其他会计核算主体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河北民族师范学院经济业务事项和财务审批权限规定(修订)》(冀民族师院政字〔2017〕12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和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经济业务事项审批(财权)流程图

2.经济业务事项审批单

3.经济合同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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