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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3-14 13:39:28     浏览:

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

为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增强基层工会组织活力,推动基层组织建设的创新发展,省总在2005年制定下发了《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冀工办〔200519号),有效调动了各级工会和广大工会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对加强我省工会基层组织建设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形势任务的不断发展和工作内容的不断变化,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奖励办法》还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不能准确反映和综合评价各设区市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当前的真实情况和全面水平。为更科学合理地对全省各级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贯彻落实好全总“两个普遍”工作要求,省总工会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参照全总考核奖励办法,对原有的《河北省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在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考核时间和方法步骤、奖励标准和奖项设置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并经省总工会主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096

 河北省总工会

关于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充分调动各级工会和广大工会干部的积极性,深入开展“广普查、深组建、全覆盖”集中行动,确保全总“两个普遍”工作要求和全省工会组建、发展会员以及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目标的实现,参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试行)》(总工发[2004]29号),结合我省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

 ()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工作(35分):

1、会员净增数(12分):重点是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以省总下达的年度任务为基数,完成任务得12分,完不成任务不得分。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每增加1000人加0.1分,最多不超过12分。

2、基层工会组织净增数(8分):以省总提出的年度任务为基数,完成任务得8分,完不成任务不得分。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每增加80个,加1分,最多不超过8分。

3、基层工会涵盖单位净增数(5分):以省总提出的年度任务为基数,完成任务得5分,完不成任务不得分。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每增加130个,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

4、职工入会率(5分):特别是农民工、劳务派遣工,以年度全省职工入会率(全省会员总数与职工总数之比)为基数,达到全省平均数得5分,达不到不得分。

5、企业工会建会率(5分):以年度全省企业工会建会率(全省企业工会总数与第二次经济普查全省企业法人单位数之比),达到全省平均数得5分,达不到不得分。

(以上5项必须完成当年任务,完不成一票否决)

()规范建设和基础工作(40分):

1、企事业工会规范化建设(12分):认真贯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规范化建设有规划、有措施、有成效,基层工会组织机构健全,按时换届,会员档案及各种资料齐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开展各项活动,维护职工权益,充分发挥作用(2分);实现“五有、四上墙”:有牌子、有公章、有法人资格证、有办公地点、有活动场所,工会组织网络图、工作机构、规章制度、工会干部职责上墙(2分);单独设立工会经费帐户,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2分);基层工会主席直接民主选举和向非公企业推荐工会主席候选人机制完善,有典型,有成效(2分);年度基层工会主席培训率达到80%以上(1分);模范职工之家评选、评家、议家制度完善,档案资料齐全,作用发挥明显,定期进行复查验收(2分);建立“落实科学发展观优秀基层工会”选树工作机制,典型带动作用好(1分)。

2、行业性、区域性工会联合会规范化建设(5分):以当年办公室年统基层工会数为基数,截止到当年10月底,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联合会(以录入到全国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联合会数据库管理应用软件的数量为准)组建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得3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不超过3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0.5分,扣完为止;工会联合会组织、会员档案、活动资料齐全,实现“四有、四上墙”:有牌子、有公章、有办公地点、有活动场所,工会组织网络图、工作机构、规章制度、工会干部职责上墙(2分)。

3、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会规范化建设(13分):乡镇(街道)总工会规范化建设取得实效,工会会员发展和基层组织建设台帐规范,开展各项活动资料齐全(2分);实现“六有、四上墙”:有牌子、有公章、有法人资格证、有办公地点、有微机及相关设备、有活动场所,工会组织网络图、工作机构、规章制度、工会干部职责任务上墙(2);乡镇(街道)总工会专职工会干部配备到位,纳入编制,每年培训一遍(1分);乡镇(街道)总工会经费落实到位,从所属基层工会按工资总额的2%工会经费中提取10%执行到位,市、县两级工会补助和地方财政补助落实到位,经费收入达到最低限额(2分);建立“六好乡镇(街道)总工会”表彰评选机制,典型带动作用好(1)。村(社区)、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会组建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得3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不超过3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减0.5分,扣完为止;工会组织机构健全,会员档案、各种资料齐全,实现“四有、四上墙”:有牌子、有公章、有办公地点、有活动场所,工会组织网络图、工作机构、规章制度、工会干部职责上墙(2分)。

4、会员实名制软件信息录入动态管理(10分):以当年年统会员数为基数,截止到当年10月底,包含重复一次会员信息录入完成100%以上、一次未重复会员信息录入完成92%以上得6分,一次未重复会员信息录入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以100%为上限,最多不超过8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1分,扣完为止。以当年年统基层工会数为基数,截止到当年10月底,基层工会信息录入完成95%以上得4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以100%为上限,最多不超过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1分,扣完为止。

 ()工作机制和保障制度(25分):

1、建立“党建带动工建、工建服务党建”工作机制(15分):建立以党委分管书记为组长、政府和工会负责人为副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2分);定期召开“党建带工建”联席会议(2分);制发相关文件(2分);按照省委工会工作文件,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考核目标,签订目标责任状(5分);开展联合督导检查(2分);落实省总和省委组织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党建指导员和工会组织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设“党建指导员、工会组织员”队伍,选派到位(2)

2、保障制度与措施(5分):工会主要领导亲自抓,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1分);建立健全考核奖励、通报督导等相关制度(2分);在解决具有共性的建会重点难点问题上取得新突破(2分)。

3、选聘乡镇(街道)专职工会工作者(含工会组织员)工作(5分):制定选聘乡镇(街道)专职工会工作者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1分);按省总规定的条件足额选聘、按时上岗、定期培训考核(1分);乡镇(街道)专职工会工作者档案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并录入到省总实名制管理业务软件和全国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联合会数据库管理应用软件(1分);乡镇(街道)专职工会工作者工作有成效、完成目标任务(2分)。

 ()基层组织建设特色与创新工作(加分项):

鼓励各地在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机制、工作方法、活动方式等方面进行创新,包括市级工会、县级工会、乡镇(街道)工会、村(社区)工会和企业工会的工作创新,由设区市总工会和省直机关工会于每年10月底前申报,省总根据所申报项目在全省范围内的率先性、独创性、推广价值、实际效果等认定是否属于基层组织建设创新成果。对经认定属于市级工会的创新成果,每项加3;对经认定属于县级工会的创新成果,每项加2;对经认定属于乡镇(街道)工会、村(社区)工会和企业工会的创新成果,每项加1分。以上创新成果如经全总、省总转发,或在全国、全省性的现场经验交流会大会发言,或得到全总主要领导、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肯定,或在工人日报、河北日报等主流媒体刊登的,适当增加分数。

二、考核的范围、方法步骤

1、考核范围

各设区市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

2、方法步骤

⑴自查自评。各单位依据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对本年度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写出自查自评报告,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省总基层组织建设部。

⑵考核验收。省总基层组织建设部根据当年度9月底(统计年末)的工会组建数和发展会员数以及其它考核内容的要求,制定《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验收评价表》,并向各单位公布。每年11­12月,省总分成若干考核小组,对各单位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程序为:①听取被考核单位工作汇报;②核查发展会员和组建工会有关数据资料;③随机抽查乡镇(街道)总工会、村(社区)工会、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会、工会联合会(各1家)有关档案资料;④根据第二次经济普查企业法人登记名录随机抽查5个单位(包括已建会和未建会企业)建会情况;⑤查阅“党建带动工建、工建服务党建”情况,市委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督导检查等活动的资料;⑥查阅被考核单位目标责任制、督导检查等保障机制的相关文件和记录;⑦与被考核单位交换意见。

⑶综合评价。每年底,根据验收情况,对各单位作出综合考核评价,提出对各单位的考核意见,提交主席会议审定。

⑷表彰奖励。按照省总主席会议的审定意见,制发表彰决定,适时进行表彰奖励。

三、奖励范围与标准

1、奖励范围:各设区市总工会和省直机关工会机关在编工作人员及从事此项工作的相关人员;市委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2、奖励标准:贯彻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1)年度综合考核获前3名的单位,省总授予“全省工会基层组织建设优秀单位”称号,并各给予10万元的奖励,由省总工会支付,列入省总工会财务预算。市总工会机关在编人员及从事此项工作的相关人员每人奖励1500元,主席、常务副主席、分管副主席及负责组建和发展会员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奖励加倍,市委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成员按每人1500元奖励。奖金不足部分由本级资金支付,列入本级财务预算。

2)完成年度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目标任务的单位,省总授予“全省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单位”称号。机关在编人员及从事此项工作的相关人员每人奖励1200元,主席、常务副主席、分管副主席及负责组建和发展会员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奖励加倍;市委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成员按每人1200元奖励。奖金由本级资金支付,列入本级财务预算。

3)根据全总设立单项奖的要求,按照当年确定的重点工作,每年设立单项奖,奖励3-4个单位,奖励在重点工作中成绩突出、影响较大但未获得“全省工会基层组织建设优秀单位”的单位,由省总工会各给予3万元的奖励,由省总工会直接支付,列入省总工会财务预算。重点奖励单位负责基层组织建设有关人员,具体奖励范围和标准由本单位确定。

4)未完成年度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任务的单位,不列入表彰奖励范围,给予通报批评。

年度综合考核连续三年获得前3名的单位,授予“河北省五一奖状”,授予1名主要领导“河北省五一奖章”。

四、考核工作要求

1、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实行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考核奖励制度,是切实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落实“两个普遍”工作要求的重大举措。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发挥考核奖励机制的激励作用,推动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2、考核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发生。对虚报数字和成绩的单位,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参加考核的资格。

3、各设区市总工会和省直机关工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具体的考核奖励办法。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负责解释。